第十二条
已修改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授权进行查处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四)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