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