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