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