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贷款第二十九条有效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1年至5年借款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