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