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畜禽及其肉品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肉管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资料和样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