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地区进入本市的肉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肉管办没收肉品,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