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地区进入本市的肉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肉管办没收肉品,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