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肉品的,由卫生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