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肉品的,由卫生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