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从事畜禽及其肉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动物防疫、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