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和加工第十八条已修改屠宰加工厂的急宰间、屠宰间、分割贮肉间等严禁存放易造成污染或者与屠宰加工无关的物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