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和加工第十二条已修改在畜禽禁养区域和风景旅游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屠宰加工厂。未经批准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域内存留活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