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四章 后期扶持第四十四条有效项目法人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