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电磁辐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