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是指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辐射。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仅限于非电离辐射,主要包括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 GHz)的设施、设备在应用中的电磁环境影响。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