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在破产、关闭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优先妥善处置放射源或者放射性废物,依法实施退役。废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