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人员密集场所用火、动火作业时,未设置专人看护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二)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时未将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的;(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