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火灾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堵塞消防设施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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