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火栓。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