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未附有本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动物产品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