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之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