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用户发现水质异常、设施出现隐患、故障,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装饰、装修等原因阻挠或者干扰维修、抢修供水设施。因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