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严格依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管理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