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承载能力和游客需要,合理布局经营服务网点,引导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村)民从事餐饮、采摘、品茗、摄影等经营活动。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