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