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株洲日报等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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