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株洲日报等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