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