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