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与恢复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出境水水质达标。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以及危害水库安全的农耕农作等活动。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污染水体的物体。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