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各级主管酒类生产、流通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