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本省酒类销往省外,按照省外规定实行准运证的,县级以上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应根据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申请,发给准运证。本省酒类在省内流通不实行准运证。

准运证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统一印制。

实行准运证制度的省外酒类进入本省,应当持有售出地的准运证,方可销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