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亮证生产、经营。

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每三年换发一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涂改或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