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平遥县人民政府对平遥古城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传统建筑,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使用国家所有的传统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平遥县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搬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