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五十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培养良好习惯,共同教育和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