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