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支教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