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在职务(职称)评聘上,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教师予以适度倾斜。城镇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