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支持重点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
(三)支持国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带着专利技术到本市创业;
(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
(五)奖励实施专利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在促进专利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专利转化工作的宣传和专利人才培训。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