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扶持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扶持在本市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项目。

申请列入本市转化的专利技术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