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