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居民、村民(不含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纳入单位的职工教育计划;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