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通信与警报第二十四条有效军队通信部门应为人民防空通信提供线路、电路、频率,保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军事机关的联络畅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