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三年,小型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终止其采矿权,并予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