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三年,小型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终止其采矿权,并予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