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