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