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地)、县(市、区)应建立科协。省科协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协组成;市(地)科协由市(地)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级学会和基层科协组成。

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