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科协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