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科协及所属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