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

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