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