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