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